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发展中国家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作者:陈健鹏
摘要: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各有特点:印度——从国情出发保护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巴西——注重遗传资源保护;非洲——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注重社区权利
印度 印度在WTO框架要求的前提下,构筑了一个兼顾育种者利益、农民权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简称PPVFR),是UPOV公约框架之外的植物保护模式。《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由印度农业部1993年起草,历经1997、1999、2000年三次修改,于2001年正式生效。 印度采取目前这种UPOV框架之外的PPVFR植物品种保护模式,主要是结合本国育种研究、种子产业状况以及农业的重要地位和农民的弱势地位考虑,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尽其所能保护农民利益和民族产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保护农民权益,并促进本国的种子产业发展。 另外,印度目前所实行的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机制和生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同样适用于转基因生物技术,对防止本国基因资源流失和农民权利保护也极具现实意义。 巴西 受美国地缘政治的影响,巴西是世界上较早开始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排在世界第六位。在转基因植物研究上,巴西也一直走在前列。 巴西是世界上第四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已经拥有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随着转基因技术不断发展,巴西主要通过采取类似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等专门法来对转基因生物技术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巴西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已批准了超过千种转基因农作物进行研究和开始种植试验。尽管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巴西对于转基因植物的应用一直持谨慎态度。2005年2月,巴西众议院通过了新的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是唯一负责有关转基因研究的管理机构。 巴西是世界上少有的拥有及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国家之一,人类已知的20%的植物种类都在巴西被发现。这里生存着世界上最大的动植物群落,占全球动植物物种的1/4之多。在巴西,从政府到普通民众都十分重视遗传资源保护。针对生物技术,特别是用于农业发展的转基因生物技术快速发展和生产应用的扩大,巴西制定了《生物安全法》和《转基因商品贸易法》,禁止未被授权者获取和使用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拦截生物资源外流。 非洲 非洲虽然是目前世界人均GDP排名最低的一个大洲,却与南美的巴西一样拥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为了保护当地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非洲联盟制定了关于保护本土社区、农民和培育者的权利以及关于获取生物资源条例的非洲示范法(2000),地方社区是该法确认的惠益分享权利主体。转基因生物技术在非洲主要应用的农业社区就适用于以上原则。 社区中的农民享有保护动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利,并且可以分享一定的利益,有权对自己生产的种子等系列材料进行使用、出售或者交换,并且有权利利用商业育种者培育的品种培育新品种。此外,法案中还有成立社区基因资源保护基金的规定,并且要求基于利用遗传资源获得的惠益再投入到社区中的要求。 (责任编辑:窦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