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日本

首页标题    农业生物多样性    农业种质资源    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日本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作者:陈健鹏


摘要:日本采用专利保护和植物品种权结合的方式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日本折中保护模式——专利保护与植物品种权相结合

  同美国类似,日本在其专利法中没有像我国专利法或欧洲专利公约(EPC)那样规定不可专利的对象,仅在其《专利法》第二条给出了发明的定义:“所谓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思和高度创造”。因此,在日本,无论是转基因动植物还是微生物,只要符合发明的实质性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即通常所说的“三性”)就可得到专利保护。

  日本对植物品种的保护有其独特之处。一方面,根据《专利法》,对符合实质性条件要求的植物品种可以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在1978年又开始实施《种苗法》,对植物品种提供专门保护。即同一植物品种在日本可同时得到《专利法》和《种苗法》两种保护。这两种保护方式在保护对象、具体要求和获得利益方面各有差异。在保护对象方面,《专利法》要求的是技术构思,《种苗法》要求的是植物新品种;在具体要求方面,《种苗法》的新颖性条件比专利的新颖性条件宽得多,仅要求在申请前该品种的植物没有在商业上销售,另外也不要求创造性;在获得利益方面,《种苗法》的品种权不能对所有第三者都提出权利要求,其权利不影响农民自家采种、生产。 

(责任编辑:窦虹)